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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农村信用社招聘备考知识点十二

发布时间:2017-04-19 17:3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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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

  票据法律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知识点详解: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概述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和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而由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对于票据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票据关系是由票据行为引起的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主体一般是多方的,而且每一个当事人都对票据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3、票据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4、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5、票据关系是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票据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票据行为中却有着不同的名称。

  (1)根据出票时是否存在,票据上的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它是指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当事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这些当事人如果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关系就不能成立。在汇票和支票中,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则是指在票据发签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2)根据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可分为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权人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有权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并承担票据责任的人。

  (3)根据实施票据行为中的顺序关系,可分为前手当事人和后手当事人。

  前手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章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

  后手当事人则是在前手之后取得票据的人。

  2、票据当事人的种类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出票人,也称为发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交付票据的人。

  (2)持票人,也称为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人。持票人在背书行为中也称为背书人或前手持票人。

  (3)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依背书而从前手持票人即背书人受让票据权利的人。

  (5)保证人,是指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除以上当事人以外,通过票据行为还会产生其他票据当事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等。

  (三)票据关系的种类

  票据关系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划分方式:

  1、根据票据的种类,可以划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

  2、根据票据行为的种类,可以划分为票据发行关系、背书转让关系、背书质押关系、背书委托收款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等。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行为相关联,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而是由票据法所确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尽管也是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但它与票据关系有着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而产生;而非票据关系则不是因票据行为所引起,而是由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

  2、票据关系的客体是给付金钱的行为;而非票据关系的客体则可能是给付金钱的行为,也可能是给付或者授予其他利益的行为。

  3、票据关系的内容的是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它与票据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而非票据关系的内容则不是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而且,在有些情形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并不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二)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票据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3、汇票持票人请求出票人发给汇票复本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而发生的关系。

  5、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6、汇票的誉本持票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而发生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的基础关系概述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关系以及由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以外,基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关系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及类型

  票据原因关系也称为“票据原因”,是指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所依赖的关系。

  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即发生变化。而且,前一原因关系与后一原因关系并不产生必然的联系。

  2、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分离的。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其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分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2)原因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原因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但是,当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时,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则会相互影响。这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票据关系当事人同时也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原因关系对与其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而行使抗辩权。

  (3)持票人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应对价而取得票据时,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4)在为担保债务而授受票据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原因关系存在,票据关系也依然存在。被担保债权一经清偿,原因关系即告消灭,为担保而设立的票据关系即随之消灭。

  (5)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也随消灭。

  (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资金关系的概念

  票据资金关系也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保付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在资金关系中,出票人通常是资金义务人,即供给资金的人。但如果出票人是受他人委托而签发票据时,资金义务人则是委托人,而并非是出票人。

  资金关系是委托付款票据,即汇票和支票的基础关系中存在的特殊民事关系,只有在委托付款票据中,才存在资金关系的问题。而担任付款票据如本票,是由付款人担任付款,无委托付款的事项,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

  2、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同,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也是相分离的,资金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对票据关系的效力也不产生影响。同样,资金关系在一定情形下也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1)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承兑人可以以资金关系不存在或无效而对抗持票人,这主要表现在“回头背书”中。

  (2)当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无资金关系,包括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没有存款或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时,付款人可以拒绝对持票人付款。

  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虽然都是票据的基础关系,但原因关系是存在于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或持票人与其他前手之间。而资金关系则是存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三)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也称为“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约定使用票据而产生的关系。

  “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一种非要式契约行为,用书面、口头、暗示等方式均可以。但票据预约并不是票据,因此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完全分离的。

  知识点真题:

  根据出票时是否存在,票据上的当事人可分为和。

  A.基本当事人

  B.非基本当事人

  C.票据债权人

  D.票据债务人

  答案:AB

 

(责任编辑: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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