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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农村信用社招聘备考知识点十三

发布时间:2017-04-20 15:18来源:弘新教育浏览: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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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票据行为

  知识点详解: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和责任为目的,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这五种票据行为有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之分。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都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具有一般法律行为所共有的基本特征。但是,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主要包括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四个方面。

  知识点真题:

  一般来说,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其中( )是

  基本的票据行为。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

(责任编辑: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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