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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农村信用社相关知识简答题每日一练

发布时间:2016-05-20 09:4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66 次

  1.简述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答案】(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其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信贷业务。

  2.简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条件。

  【答案】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适当加以调整,报总行备案;

  (2)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6)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简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答案】(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监督管理

  (1)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如果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时,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农村信用合作社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县联社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统计报表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统计资料。

  (3)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的,可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

  (二)农村信用社财务的监督管理

  (1)农村信用社应聘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其年终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向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3)农村信用社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4)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

  (5)严禁农村信用社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6)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本地或异地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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