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信社如何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发布时间:2014-12-20 11:10来源:弘新教育浏览:73 次
农信社不良资产比例是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比率,是反映信贷资产安全程度的监控指标,清收非正常贷款,既是农信社营运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采取的措施。下面就农信社如何降低不良资产谈一些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一、治标——清收已形成的逾期贷款
1.摸清不良资产底数。农信社要逐户逐笔详细列出不良资产清单,清单填列的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及个人、担保单位及个人、抵押物现状、借款逾期金额及利息、借款到期日、催收难度分析或原因说明等。做到全面摸清底数,行动起来心中有数、行之有效。
2.成立清收领导组织。为加强清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信社都要成立降低不良资产领导小组,制定清收工作方案,明确清收任务和责任,实行分片包干,强化对清收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切实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打造专职清收队伍。在原有资产管理部人员配置的基础,利用现有人力资源把从中层干部岗位退下来的人员或“三定”方案组合掉的富余人员充实到清收大队,实行绩效挂钩,给他们压担子、分区域、定指标、严考核。下决心,出重拳、动真格,切实解决内部责任贷款无人清收、无人担责、无人追究等问题。锁定外部重点户,实行专业清收,依法起诉,采取法律手段啃下这些“硬骨头”。
4.实行贷款分类管理。农信社要以表内表外不良贷款余额为基数,按责任人分别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对不良贷款分A类、B类、C类进行管理。A类为正常催收可以全部收回或盘活的不良贷款;B类为通过以资抵债或法律诉讼方可全部或部分收回的不良贷款;C类为采取任何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在全面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制定清收措施,下达清收任务。
5.根据现状对症下药。一是对保本经营但有逾期贷款的企业、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破产企业等,要区别对待,可分别采取“供氧造血”、“以贷养贷”、拍卖资产、落实债务等办法,最终将贷款收回。但“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数字盘活”等自欺欺人的虚招不可使。二是对于农户或商户拖欠的贷款,要分类排队,对有望收回的抓紧清收;对眼时无能力归还贷款的,要让其签订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个别“赖债户”“钉子户”必须依法起诉收回。三是对单位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尽快落实“三停五不”措施,让其归还所欠贷款。
二、治本——防止产生新的逾期贷款
放出每一笔贷款,由于各种原因都有产生逾期的可能。因此,在治本上要采取可行措施来“防范于未然”,将信贷资金投放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规模、低风险、高效益的单位或个人,推行集约化经营,并注重做好风险防范,以防止产生新的逾期贷款,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1.成立贷款营销中心。实行统一法人后的农信联社要把基层放款权取消后,统一集中到贷款营销中心办理贷款业务,贷款营销中心要成立“单位贷”和“个人贷”两个部门,明确分工,但无论哪个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贷款操作流程办理贷款业务,做到笔笔贷款放得出,有得回、有效益。
2.狠抓信贷制度落实。信贷制度从“三查”到审贷分离,从信贷人员包存、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五包”责任制,到主任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等,要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制约和防止信贷风险的产生。要防止新的逾期贷款,从而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3.可设立贷款风险金。对企业使用的贷款,除让企业拿固定资产抵押外,农信社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让企业法人拿出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左右的私有财产保证金作为贷款风险金。收取的这部分款项集中存入专户,按企业分设明细账。若企业该笔贷款发生逾期,除了执行有关信贷制裁外,每月按一定比例,从保证金中扣罚款,所扣款项归农信社营业外收入。若该年贷款按期还清者,保证金如数退还企业法人代表并计付相应利息。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法人运用资金风险意识和归还贷款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增加农信社存款,又使信贷风险防范多了一层“保险”。
4.可设立放贷风险金。农信社主管领导和信贷人员是放款的主要把关者,对借款单位或个人最为了解。因此,为了制约产生新的逾期贷款的可能性,增加放贷责任感,也应该设立放贷风险金,可让信贷主管和信贷员拿出新放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一作为放贷风险金。然后在允许产生1—2%新逾期贷款以外,其它新逾期贷款额可按比例从风险金中扣罚款。而这部分扣罚款可用于奖励那些未发生逾期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发生逾期贷款,年底可将风险金返还,并计付利息。这样,既有利于放贷前做详细的调查、分析、预测、按贷款操作流程办事,又有利于健全内部激励机制,防范发生新的逾期贷款。
5.实行到期贷款提示制。一是农信社可以逐月对所有贷款经放责任人的到期贷款笔数、金额等详情列出清册,告知贷款经放人,限期清收。二是逐人建立当月贷款到期台账,逐笔摸清情况,确保贷款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达到97%以上。三是对到期贷款收回率3个月不达标且形成逾期贷款的经放人,严格追究责任。
6.建立法律认定程序。要建立放贷前法律效力认定程序,从法律角度来保障所有借款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农信社可在信贷部门设置一个独立的、专业化的岗位,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采取表格式或其他方式专职把关,或聘请律师作顾问,专门审查贷款的合法性。这样,就不致产生逾期贷款,最终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不良资产比例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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