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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大行校园招聘综合知识练习十二

发布时间:2014-12-23 15:0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83 次

案例分析题

1、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请问:(1)在此案中合同的性质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

(2)通过本案我们应当从中感悟些什么?

分析要点:

(1)本案中,合同规定的是商品的具体规格,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笔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又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种品质条款的补充。

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第一、制定合同时应该严谨。尽量避免写进一些与自己签约前的做法相悖的内容。我方在此案中失误就在于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把一般的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第二、应该在合同中写进品质机动条款,以避免日后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有较大的出路。第三、应该妥善保留好复样,当买方提出异议时我方可以作为申诉的证据。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9月2日将货物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我出口企业交货是否延迟?买方应否付款?为什么?

分析指导:

在此案件里,我方并没有违约,即没有交货迟延,因为合同中明文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方是在8月31日办妥了交付货运手续,并出具了航空运单。也即刻向买方发出了通知。

而买方拒绝付款是无道理的。一是FCA是象征性交货,二是卖方没有违背合同,按时交了货。所以买方不能因为手表市价下跌而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