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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三章】: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7-03-23 15:48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5 次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1节 保险合同概述

  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就是定额保险合同;各种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三)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

  超额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四)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定值;

  不定值,事故发生时再确定;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1.单一保险合同

  单一保险合同是相对于重复保险合同而言的,即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2.重复保险合同

  (1)重复保险合同的概念

  重复保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狭义的重复保险合同仅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重复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新)

  从我国《保险法》把重复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可以看出,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所决定的。

  (3)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新)

  构成重复保险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投保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

  第二,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但不同的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同样,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但不同的保险利益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第三,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期限。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同时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

  第四,保险金额总和必须超过保险价值。

  (4)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新)

  对于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要求投保人要承担通知义务。

  (5)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新)

  对于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均规定,如果重复保险出于恶意,则契约无效。我国保险法没有区分重复保险是恶意还是善意。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六)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是否必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保障,还是为了使他人获得保障为标准,可以分成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八)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按照在同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可以分为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九)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以投保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