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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三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7-03-23 15:52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1 次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2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知识点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一)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必须合格。

  (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对保险合同来说,具备生效要件的,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