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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四章】:第5节

发布时间:2017-05-05 17:4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2 次

  第4章 第四章普通财产保险

  第5节 家庭财产保险

  知识点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一)家庭财产保险概念

  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特征

  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2.风险结构有特色(主要是火灾、盗窃等风险);

  3.保险赔偿有特色:保险人对家庭财产保险中理赔一般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将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也是保险人应当负责的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即为第二部分,它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凡保险金额内的损失全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不需要像一般财产保险那样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损失。

  4.险种设计更具有灵活性;

  知识点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及外国驻华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新)在开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①家庭财产保险可以接受个人投保,承保个人财产。如现行家庭财产公证制,将一个家庭内部(主要是夫妻双方)成员的财产具体到个人,其既可以以个人名义投保,也可以以家庭名义投保。②对于个体工商业者及合作经营组织,包括个体劳动者、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合伙经营等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工具、器具、原材料、商品等,即使是属于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所有,也一般不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而是另行投保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

  (二)险种结构: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不同,它可以分为房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如住房保险、房屋装潢保险等;后者如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自行车保险等即是;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它可以分为综合家庭财产保险和单一家庭财产保险两类;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承保业务的独立与否,它可以分为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两类。

  (三)保险标的:

  l.可保财产: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生活资料,农民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拖拉机、农业机械等需要另外投保专项险种),与他人共有的前述财产、代保管财产、租用的财产等。

  2.不保财产: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营业器具、工具和原材料等;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财产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金银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生长期的农作物;机动车辆;运输中的货物等。

  (四)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与普通财产险相似(火、爆、雷、天坠物等)。

  2.盗窃风险。

  3.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等。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4)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栅,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5)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

  (6)被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7)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责任期限:一年期和多年期(2、3、5年期)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投保人根据其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还可以按保险人提供的以千元为单位设置保险金额档次自行选择。

  2.保险费率:通常考虑房屋建筑物结构与等级、家庭财产的结构及其本身的危险、社会治安状态等因素。

  知识点三、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1.普通家财险:是保险人专门为城乡居民开设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

  2.定期还本家财险:

  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又一种较受保险客户欢迎的家财险险种。定期还本家财险的主要特点有:

  (1)利息抵充保险费

  (2)定期还本

  (3)保险期限多样化

  3.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由一个主险和三个附加险组成。

  主险分为火灾险、综合灾害险和地震险。

  附加险有:

  ①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宅内财产遭窃或家庭成员遭窃贼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

  ②附加住宅责任险———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邻居家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③附加房屋租金险——发生投保主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已经出租的房屋不能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4.安居综合保险:其特点是具有组合性,保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而加以选择。

  5.团体家财险: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其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

  (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

  (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

  6.附加盗窃险:

  保险人在经营附加盗窃险业务时,需要把握如下事项:

  (1)盗窃责任是指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被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包括被盗财产和被砸坏的财产等均由保险人负责。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3)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人。

  (4)赔款后破案追回的被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7.其他家财险: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开设的一些专项保险业务。如家用煤气、液化气设备专项保险、私人建房保险、房屋装潢保险等。

  知识点四、家庭财产保险理赔

  家庭财产保险对家庭财产的损失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考点)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2.室内财产

  3.特约承保财产

  4.施救费用应与保险标的赔款分别计算

  知识点五、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

  3.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4.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5.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6.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