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四章】:第4节
发布时间:2017-05-05 17:44来源:弘新教育浏览:6 次
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第4节 机器损坏险
知识点一、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内,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一般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②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③离心力引起的断裂;④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⑤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免除[熟悉]: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①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②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③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④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⑤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⑥火灾、爆炸;⑦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⑧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⑨机动车碰撞;⑩水箱、水管爆裂;真裂;(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16)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知识点二、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
重置价值为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知识点三、机器损坏保险的停机退费:
如果任何被保险机器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①三至五个月时退费15%②六至八个月时退费25%③九至十一个月时退费35%④十二个月时退费50%
知识点四、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单一般会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基本修复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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