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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二章】: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7-03-18 15:58来源:弘新教育浏览:7 次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1节 保险利益原则

  知识点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难点)

  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新)

  通常认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

  2.保险利益的效力

  (1)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2)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我国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存在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他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不能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他已经获得该财产的保险利益,则他遭受了实际损失,应获得补偿。

  (四)保险利益的归属(新)

  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五)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难点)

  1.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六)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又称为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做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

  2.列举主义: 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知识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1.合法性

  2.确定性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知识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

  3.责任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考点)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享有债权: 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股权。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颇有争议。

  (4)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 按照合同约定。

  2.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