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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二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7-03-18 16:01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4 次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节 最大诚信原则

  知识点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知识点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立法依据,存在着多种主张:诚信说、合意说、担保说和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

  投保人是告知的义务人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范围:询问告知

  5. “重要事实”的认定

  “重要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第二,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6.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免除告知的四种情况:①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②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③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④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8.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有故意和过失之分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9.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考点)

  所谓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年龄申报不真实,规定了二年的除斥期间。《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知识点三、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1. 保证的概念

  概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2.分类:

  ▲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做出承诺。

  ▲默示保证:是指在习惯上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保证某一事项,无须事前明确做出承诺。

  3.保证的内容:

  ▲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二)保证的起源与适用(新)

  保证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海上保险中的非常事件。

  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要求非常严格,稍有违反即带来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为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条款,各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也都倾向于对保证条款的运用加以适当的限制:第一,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不能仅凭“保证”二字来判断是否构成了保证条款,必须从实质上进行分析。第二,保证事项一般应为重要事项。第三,对保证条款应作出严格的解释,除非有特别解释的需要,保证只及于其表达的事项,而不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责任和不利。第四,在下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一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不适用于保险合同;二是新颁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证成为不合法;三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保证与告知的区别(新)

  保证与告知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但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知识点四、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的的某种权利

  2.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