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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二章】: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7-03-18 16:1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7 次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节 近因原则

  知识点一、近因原则的内涵(考点)

  近因原则的内涵(考点)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

  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知识点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新)

  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新)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的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三)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危险,又有除外危险,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存在很大争议。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何谓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则应按照保险危险与不保危险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如果损失是否由保险事故造成无法确定,有的学者主张保险人对损失概不负责,亦有学者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分摊,通说采用后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