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7-03-18 16:11来源:弘新教育浏览:7 次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节 损失补偿原则
知识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知识点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知识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新)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知识点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考点)
(一)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1. 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需,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
(2)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②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③保险人须已经赔付保险金。④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新)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究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而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4)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新)
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会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此种行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协助义务等,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对于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2.物上代位权: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
(1)实际全损: 也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到所投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者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委付: 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形。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想索赔全损,就应当将保险标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委付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二)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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