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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三章】: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7-03-23 16:00来源:弘新教育浏览:8 次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4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知识点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包括保险人以诉讼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知识点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保险索赔

  (1)索赔权人:①被保险人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③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2)索赔权人的义务::①应履行通知义务②应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③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索赔,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保险理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将可确定数额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的费用以及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施救费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这一部分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不赔的应通知); 2.保密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