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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三章】:第五节

发布时间:2017-03-23 16:03来源:弘新教育浏览:9 次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5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又可为当事人的变更和关系人的变更。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变更。关系人的变更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3.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协议以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保险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2.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3.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4.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5.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权,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由保险法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亦即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保险人在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带有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视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