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三章】:第六节
发布时间:2017-03-23 16:10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3 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6节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知识点一、无效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保险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属于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具有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⑦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⑧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⑨其他无效保险合同。主要有三种:
第一,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第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的格式保险条款。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没有按照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知识点二、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
1.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困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与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当事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者代订合同的资格。因此,保险合同本身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救的,即经过权利人的承认可发生效力。
2.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种类
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
立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险合同。
知识点三、无效和被撤销保险合同的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一)无效和被撤销的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保险合同或者被撤销的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缔约当事人须有过失
4.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联系与区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含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和处理。使学生对保险合同的总体情况有所了解。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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