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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四章】:第1节

发布时间:2017-04-21 17:18来源:弘新教育浏览:6 次

  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第1节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知识点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它是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它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二)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的区别

  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三)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新)

  对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通常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按照属性相同或相近归成几大业务种类,每一业务种类又由若干具体的保险险种构成。财产损失保险通常分为如下几类:

  (1)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3)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4)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知识点二、财产保险的特征(新)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

  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 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