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保险考试知识点【第四章】:第3节
发布时间:2017-04-21 17:27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 次
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第3节 利润损失保险
知识点一、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以附加险种的形式出现,只有保险损失的原因与基本险种的承保风险一致,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营业中断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主要承保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利润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
知识点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限(难点)
在利润损失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应当充分注意其保险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的区别:
保险期限是保险单的起讫期限,保险人负责承保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灾害事故;
保险赔偿期限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
利润损失保险只负责保险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即由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要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如从财产受灾之日起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等,商定赔偿期限)。
知识点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一般按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确定,即根据上年度账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及通货膨胀因素等估计得出。
费率一般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标准费率及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大小进行增减。
知识点四、保险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赔偿包括:毛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主要是指企业为减少营业中断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利润损失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知识点五、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如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利润减少就属于责任免除;②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③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④其他不属于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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