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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金融专业考试知识点【第七章】: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7-07-09 11:33来源:弘新教育浏览: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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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商业银行会计

  第四节 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支付结算的三条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银行结算账户规定

  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四)支付结算的方式

  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又相继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特别是我国第一部《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并实施,使以"三票一卡一证"为主体的结算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五)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知识点二、银行汇票结算

  (一)银行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2)出票行签发汇票.出票行在认真审查"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账户上是否有足够资金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3)汇票的交付及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

  (6)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转让行为无效.

  (四)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假日顺延,下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申请人户,如申请人未在出票行开立存款账户,则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2)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而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可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3)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注明要求退款原因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知识点三、商业汇票结算

  (一)商业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承兑.

  (2)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与贴现.

  (3)提示付款.

  知识点四、银行本票结算

  (一)银行本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2)银行签发本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交付与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填明"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知识点五、支票结算

  (一)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签发支票

  (2)背书转让.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三)支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2)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知识点六、国内汇兑结算

  (一)国内汇兑结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忙兑结算的基本程序及生要规定

  (1)申请汇款.

  (2)汇款解付.

  (三)国内汇兑结算的其他规定

  (1)转汇.当收款人对汇人款需要转汇时,必须先办理解付后,再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汇或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2)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人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人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电、信汇回单.

  知识点七、托收承付结算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了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凭证,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

  (2)承付.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3)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逾期付款.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并附有关证明、证据.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

  (5)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的,应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知识点八、国内委托收款结算

  (一)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耗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委托.收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3)拒绝付款.付教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得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责任编辑: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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