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第六章】: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7-06-12 16:54来源:弘新教育浏览:1 次
知识点: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四)、房产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但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5、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自2011年至2020年,对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教材变化处)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1)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但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4)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需单独核算)
(17)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相关阅读
- 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2017-07-11
- 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第七章】:第二节2017-07-09
- 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第七章】:第一节2017-07-07
- 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购买性支出2017-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