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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7-07-11 17:42来源:弘新教育浏览: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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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三节 行为、目的税制

  知识点一、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印花税的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印花税的减免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

  (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9)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10)特殊货运凭证;

  (11)农牧业保险合同;

  (1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13)对中国互联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N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河北等涉及的印花税;

  (1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15)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18)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菅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知识点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知识点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和征收范围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和应纳费用的计算

  (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1)对海关出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责任编辑: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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